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及和平集会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適用範圍
适用于员工依法自由结社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和平集会相关事宜的管理。
3.1 人事部负责制定和推行劳资合作管理制度,负责安排管理者代表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和沟通。
3.2 工人代表及其工会组织依法组织集会和与资方代表谈判。
3.3 總廠负责保障员工享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平集会的权利。
4、工作程序
4.1 员工可以依法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公司进行集体谈判。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平集会权利,不得干涉、限制或强迫。公司应向工人、现场主管、管理层提供相关培训,包括年度加强培训。
4.2 公司应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组建工会组织。按照选举管理程序,包括:自由提名候选人,自主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投票且投票诚实可信,投票计数诚实可信以及选举结果公开;保留选举记录。
4.3 员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加入工会。如果工人在入职时自动加入工会或其他组织,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4.3 公司应保证参加工会组织的人员及工人代表不会因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集体谈判、和平集会而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
4.4 工人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公司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影响工人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管理者代表
4.5 人事部应每季度安排管理者代表与工人代表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保留《会议记录》。当集体谈判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工人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
4.6 工人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者代表或主管部门通报總廠,并在15 工作日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做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7 公司保护员工及工人代表的基本利益,尊重员工及工人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确保不
会因员工及工人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
4.8 保证工人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谈判的内容能相互沟通。执行《員工溝通管理規范》。
4.9 公司与工人代表、工会组织任何形式的沟通、协商应在平等、尊重、和谐的氛围下进行,避免任何激烈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
4.10 公司资方及其亲属,私人代表不得担任工人代表。
4.11 公司不得直接/间接提供经济支持或实物津贴给向任何员工组织或工会。
5、相关文件
5.1《員工溝通管理規范》
6、相关记录
6.1《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