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2.27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5年春节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春节期间,浙江、湖南省在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先后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2月19日(正月初一)16时许,浙江省金华市XXX市象珠镇清渭街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该起事故暴露出该零售点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业主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零售点试放,引燃店内外存放的烟花爆竹;二是经营场所存放的产品超许可限量,并违规将部分产品堆放在店外空地上;三是零售点“下店上宅”(即楼房下层为零售店,上层为居民住宅),不符合许可安全要求,导致居民楼内人员受伤。
2月25日(正月初七)9时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恒兴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工人在装卸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现场发现该批发企业仓库非法储存“”(用于炸鱼的爆炸物品)等违禁物品和禁止内销的摩擦型产品。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
当前至元宵节期间仍是烟花爆竹经营、燃放集中时段,为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一次安全排查。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严禁在零售点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超许可限量或在许可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产品,严防火源火种接近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现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立即停止零售经营活动,妥善转移并处置烟花爆竹,及时消除隐患。
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专项整治。要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的审查监督,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落实行政许可问责制度,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点颁发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检查,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和储存安全管理。严禁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存放烟花爆竹以外的爆炸物品、违禁物品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与批发企业经营的烟花爆竹混
存,严禁批发企业经营、储存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仓库超量储存、超高或杂乱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烟花爆竹装卸、堆码作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请立即将本通报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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