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法定假日不属工作时间,单位以春节旷工辞退职工违法?
【案例简介】
2015年春节从甘肃农村来京打工的简女士与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17日,即2015年春节大年三十那天。庭审中,公司代理人称,简女士连续旷工两天,依据《奖惩制度》规定进行相应处分,合理合法。公司还出示了《奖惩制度》,并表示简女士入职时,已学习这些规章制度并签字确认。简女士旷工后,因本人不在北京,公司按简女士入职时其登记的家庭住址,邮寄了解除通知书和信函,详细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此外,公司认可未支付简女士2015年2月工资1916元,但辩称需从中扣除旷工两天的500元。
简女士认可她知晓单位规章制度,但表示自己未旷工,也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简女士称早在2015年1月就向单位领导请假,要求春节期间休年假回家过年,此后请事假至2月28日,再将她3月正常休的4天休息日连休至3月4日。谁知单位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简女士说,仲裁裁决后,公司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仲裁无效。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简女士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17日,同年2月18日至24日系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以2015年2月18日至19日简女士连续旷工两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解除劳动关系,简女士明确表示没有再到公司工作的意愿。据此,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2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故简女士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认可未支付简女士2015年2月工资1916元,而其主张的旷工理由不能成立,500元无事实依据。综上,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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