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专任老师配置笔记本电脑的管理,保障笔记本电脑的合理、有效、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专任教师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属于XX学院XX学院教学用固定资产,在岗教师只拥有使用权和保管权。
任老师(二)配置流程及手续
1.专任教师入职时,填写《XX学院XX学院资产申购表(试用)》,并按“XX学院XX学院资产申购流程”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2.专任教师自行采购笔记本电脑。
3.专任教师填写《XX学院XX学院设备采购验收单(试用)》。
4.专任教师凭笔记本电脑及资产申购表、销售票据、设备采购验收单,到后勤保护处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5.专任教师凭相关资料到学院财务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报销费用不高于3000元(含3000元)。报销手续完成后,学院将报销费用一次性返还给专任教师。
(三)配置原则
1.为专任教师配置笔记本电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笔记本电脑技术指标的配置以满足基本教学需要为原则。
2.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能同时配置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
3.自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新入职专任教师按本规定配置笔记本电脑。新入职专任教师自入职之日起3个月内(含3个月),未按以上要求自行采购笔记本电脑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学院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权利。
4.本规定发文前或发文后,配置给专任教师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已满5年(含5年)的,学院将不再为其重新配置笔记本电脑。
5.本规定发文前已配置了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离职时:
(1)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未满5年(不含5年)的,应将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退回后勤保护处资产管理中心,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故意不退回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2)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已满5年(含5年)的,学院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由申请离职专任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后勤保护处和财务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6.本规定发文后才配置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离职时:
(1)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未满5年(不含5年)的,学院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笔记本电脑时报销的费用需全额返还给学院,由申请离职专任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后勤保护处和财务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2)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已满5年(含5年)的,学院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且购置笔记本电脑时报销的费用不需返还给学院,由申请离职专任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后勤保护处和财务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7.本规定发文前已配置了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转岗至院内非专任教师岗位时:
(1)可选择继续使用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满5年(含5年)、且已达到资产报废条件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后(原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学院不再收回),可重新按照非专任教师岗位办公电脑配置标准申请配置办公电脑。
(2)或可选择将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退回后勤保护处资产管理中心,重新按照非专任教师岗位办公电脑配置标准申请配置办公电脑(如后勤保护处有办公电脑可调配,则调配优先)。
8.本规定发文后才配置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转岗至院内非专任教师岗位时,需继续使用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满5年(含5年)、且已达到资产报废条件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后(原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学院不再收回),可重新按照非专任教师岗位办公电脑配置标准申请配置办公电脑。
9.已配置了台式电脑的院内非专任教师,转岗至专任教师岗位时:
(1)可选择继续使用所配置的台式电脑。台式电脑达到资产报废条件且完成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后(台式电脑由学院收回后统处置),学院将不再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
(2)或可选择将所配置的台式电脑退回后勤保护处资产管理中心,重新按照以上规定申请配置笔记本电脑。
(3)转岗后一个月内(含一个月),未申请将台式电脑更换为笔记本电脑的,视为选择继续使用台式电脑。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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