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委员会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性质
本管理法对委员会和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设置、职能、运作及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和指导作用。
第三条 范围
本管理法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各类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其相关秘书机构,以及部门首长办公会议。
第二章 委员会与部门首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制度
委员会制度是公司民主集中制度的体现与实现形式,是公司走向职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权力智慧化、互补化的保证。
第五条 部门首长办公会议
部门首长办公会议是公司各行政职能部门贯彻集体管理的形式,也是公司各部门业务与事务处理的权威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置宗旨
公司设立委员会,在进行决策与监控管理过程中,对目标、方针政策和干部选拔实行委员会集体审议,以提高决策的质量和科学性。
通过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集体管理方式,贯彻落实目标、方针、政策和路线。避免和减少首长在权威管理过程中个人决策的失误。
第七条 职能
委员会务虚,部门首长办公会议务实。委员会是决策做正确的事,部门首长办公会议是正确地去做事。
委员会负责确定管理的目标、政策措施,评议和挑选干部,并在实行中进行监控。
部门首长办公会议负责推动目标的实现,组织与调动资源,进行层层考核与测评,促使人的因素转化成物质力量。
第八条 运作
务虚会议各委员会的运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委员会会议方式。 第九条 分委员会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二级或多级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接受委员会的领导。分委员会在相关的组织层次行使职责。
第十条 秘书机构
委员会日常事务和会务由指定秘书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为对应的同级专业、职能部门。 分委员会设立秘书机构需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一般由资深行政人员、资深专业人士,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与专业技术首长三部分人组成。委员的选拔贯彻“从贤不从众”的原则。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数人。委员与主任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委员之间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委员的资格由上一级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珍视公司赋予的民主决策权力,积极、系统地思考公司的长远发展问题,广泛地听取和及时、客观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地参与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对委员会审议和决议的事项充分地发表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观点。委员对自己的表决负责任。
委员不得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力
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拥有充分正确地行使其职责的权力,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且不论正确与否不受歧视或打击的权利。对决议的执行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 新增或更替委员
各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地新增或更替委员,新增或更替的委员必须经过上级委员会或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委员资格审查。新增或更替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原人数的1/3。
第十五条 委员的更换
当委员的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相关工作,在完成工作交接或延续两个月后应由新任委员补足。
第十六条 委员任期
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半,可以连任三届。每次换届更替的委员数量不得低于委员人数的1/3。卸任的委员,原则上在委员会中仍保留半年与其他委员权力相等的参加会议与表决的权力,以推进委员会工作的继往开来。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召集
委员会会议及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委员会主任或分委员会主任,也可以是由主任或上级委员会临时指定的其他委员。
有1/3以上的委员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及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委员会会议应在会前通知与会者,并告知会议目的、会议议题和所需准备的会议资料。
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书面申明理由,同时可提交书面发言。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委员通过提案提议,主任确定。有1/3的与会委员共同提案,可自动纳入议题。
会议期间的动议,如与会者希望讨论原定议题以外的事项,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转入临时议题的讨论。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
会议主持人为委员会主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或指定他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议事规则
委员会会议的研究、讨论和审议活动,必须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1、每个委员必须就议题作简短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进入讨论活动。
2、与会者只要不脱离议题,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但主持人出于会议时间的考虑,可以中断发言或采取限时发言的方式。
3、与会者的讨论必须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言应具有诚意和建设性,语言尽量简洁明确。
4、与会者的发言应集中于会议主题,多动脑筋,多谈对策、建议和方法。在评论他人观点时,不允许讽刺、挖苦和人身攻击,
第五章 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且占半数委员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如赞成与
反对人数相等,由委员会主任裁决或上报。委员会对不能形成决议的议案或提案,以报告的方式提交至上一级委员会,由上一级委员会审议或授权复议。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内容和格式
决议的内容须包括会议议题、会议决议、执行部门、相关配合部门及执行决议所需的资源。
决议的格式参照附件:委员会决议记录格式。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决议经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
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执行部门部门首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组织、实施和执行。相关配合部门有责任协助或支持执行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修正
决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决议有失误或决议执行环境发生变化时,按决议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八条 追踪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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