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14
务虚会议∙【字 号】金政发[2013]96号
∙【施行日期】201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金政发〔2013〕9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金昌市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集中精力议大事、开拓思路谋大事,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决定建立市政府务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务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及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金川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周边市县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第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就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提出2-3个备选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 议题确定后,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深入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精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准典型,安排专门时间深入实际专题调研2-3次以上,必要时召集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及县区政府负责人座谈讨论;围绕主题,主动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沟通请教,在总结既有经验基础上侧重理论分析,认真撰写研讨发言提纲,做好会前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会议不出纪要,不作决策,不宣传报道。会议研讨成果向市委报告,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金川集团公司,必要时抄送周边市县,并在市政府全体会上予以通报。
第五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市长请假。
第六条 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金昌市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
根据省政府精简规范公文若干规定,就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作如下规定。
一、控制减少发文数量
(一)在近两年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平均数的基础上,今年发文总量压缩10%,以后每年发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
(二)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再转发或另发贯彻意见;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对指导工作没有实质性意义的一律不发文;凡能通过电话、传真和政务网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发文。
(三)市政府领导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严格把关,能由部门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全市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已在金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或《金昌日报》等刊物公开发布的,不再另行下发。
(四)市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小组等除组长调整发文外,副组长和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接任或分管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五)加快电子公文流转及交换系统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办公室非涉密公文网上审核、传输,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六)各部门、单位报送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或批转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核,对行文的必要性及内容、规格、范围等进行严格把关。经审核不宜发文的,退文并说明理由;有必要发文但需作进一步修改的,商有关部门修改后发文。
(七)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或报市委的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以市政府办公
室名义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涉及全局重大事项的,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下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提高文件质量
(八)文件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重要性、意义等的一般性论述,做到言简意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公文,在发文前要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要尽力压缩公文篇幅,力戒空话、套话、大话。除重大决策部署和规划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建立督查制度
(十)要定期对精简和规范文件工作进行督查,对文件把关不严、发文超量、违反程序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
金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节庆会展活动行为,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中共金昌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十项规定》要求,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节庆会展是指公祭、机关单位成立(挂牌)、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项目投产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市庆、县庆)、庆典(仪式、典礼)活动;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市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活动。
第三条 各类节庆会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获批准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经批准举办的,市政府领导出席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节庆会展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按照“统一安排,从严控制,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原则上一项节庆会展活动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五条 省政府举办或明确要求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节庆会展活动,按业务归口,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参加。
第六条 省直部门、兄弟市州举办并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节庆会展活动,由对口部门提出参加节庆会展的方案,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根据节会活动的性质、规格和举办时间、地点、规模,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一)参加兄弟市州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按照“对等规格、对口参加”的原则,合理确定规格和规模,原则上没有工作任务的协调秘书长和秘书不参加。
(二)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或国际组织在我市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需我市承办或联合举办的,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督促具体承办或联合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类企业和县区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信函等文件,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视具体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节庆会展活动,由具体承办单位拟订实施方案,明确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嘉宾邀请、接待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先由市政府办公室初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报请市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筹备情况随时报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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