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篇一: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人民币一千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
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妹。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
,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
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母亲儿子(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
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
护人的资格。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
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
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非常少。本案在审理中的最大亮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院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居住、教育设施、人员配备较为完善,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解决了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
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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