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支精神和党政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为切实提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使用
办公楼一楼为营业室,二楼为机房和档案室,三楼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会议室,四楼为行长室、副行长室。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股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报请支行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报告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二、安全管理
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三、公共卫生
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
、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卫生打扫人员
每天中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宵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篇二: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编号:ywb-hq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参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研院各职能部门以及电研院有经费投入的事业部。其他电研院持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另外制定相关标准。
办公室规章制度 第二章 用房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第四条 电研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20~24平方米执行。
第五条 电研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院领导:
院长:使用面积63平方米(独立办公室); 副院长: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独立办公室);
院长助理:每人使用面积21平方米(独立办公室); 二、各职能部门
部长:每人使用面积21平方米(独立办公室); 副部长: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集体办公室); 副部长以下:每人使用面积7平方米(集体办公室)。 三、各事业部
总经理: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独立办公室); 总经理以下:每人使用面积7平方米(集体办公室)。
第三章 办公用房申请
第六条 电研院各部门、事业部需申请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院务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院务部按会议决议进行分配并签署《用房协议书》。需进行搬迁的,由物业办协助搬迁;需进行设备购置的,由公共管理部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院务部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重新规划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超出上述用房标准的人员,应根据院长办公会决议尽快进行搬迁。
注: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的情况,另外制定;特殊岗位单独书面申请签批,技术职称参照薪酬体系同标准配置。
【篇三: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
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
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
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
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
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
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
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
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
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
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
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
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
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
2.连续3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3.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3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
4.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2个及以上单位,优先联合建设、购置或联合租赁办公用房,共同利用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所在地市场同类型办公用房平均综合造价。
第四章面积标准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模根据单位编制定员人数、人均面积控制指标测算。同时考虑公共面积、人防工程面积、车库面积和按规定需设置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时,按下限执行;寒冷地区或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按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员工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单位领导正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单位领导副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中层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中层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单位领导办公室采用单间;有条件的单位,中层人员办公室可以采用小单间;一般员工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为12~18平方米。
第十三条会议室宜以中、小型会议室为主,小型会议室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中型会议室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大型会议室根据编制人员情况和内部会议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应合理设立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公勤用房、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建设、管理。
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地下车库,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各单位办公用房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完备、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避免在工业区、居民区。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宜建多层,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的需求,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可建高层。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平面布置应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不设员工住宅用房。各类用房包括:
1.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和一般员工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活动室、储藏室、卫生间、后勤人员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率。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率,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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