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和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务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应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领导评价与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个性考核与共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
生态新区所有行政编制人员。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考评内容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个性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三个方面。
1.个性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初布置的重点工作和部门“三定方案”的主要工作职能,确定本部门公务员个人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
2.共性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思想品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
3.民主评议:各部门开展年终考核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窗口岗位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满意度进行评议。
(二)赋分标准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
1.个性工作目标为60分。要制定不少于5项有量化指标的个性工作目标,并按照工作目标的重要性、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赋予相应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为10分。其中:敬业精神占3分,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廉洁自律占3分,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思想品德占3分,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依法行政占1分。
3.民主评议为30分。对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20分(其中:部门班子成员占50%),服务对象评议占10分;对非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30分(其中:班子成员占50%)。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突出平时考核。
(二)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指标。每年在4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方案”职能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确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内设机构职能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年度工作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各科(室)及每一名公务员,公务员本人填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直接领导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指标、内容和权重进行审核,报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同时将电子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公务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2.平时考核。每季度和每半年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被考核公务员要对绩效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检查,撰写自查报告,报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及时掌握工作完成进度,在自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考核委员会对公务员上报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估认定及汇总,分析指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3.年终考核。每年的12月1日开始,翌年1月中旬结束。公务员本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由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组织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查、评”等形式进行。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听,听取简要汇报。主要听取考核对象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比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等,没有完成或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查,查阅文件资料。主要查阅完成每项指标的工作计划、部署文件、过程记录、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等能够反映工作业绩和成果的资料。
评,进行民主评议。由本部门(单位)采取发放民主测评表、意见卡或电话咨询(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和有代表性的窗口服务对象,对被考核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等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人。
(三)加分减分
1.加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3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5分、2分、1.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局表彰的,加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
(2)通报表彰加分。受到国家、省、市级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2.5分、1.5分;系统通报表彰的,分别加2.5分、2分、1分。
(3)创新工作加分。创新工作贵在“新”,重在“创”。在业务工作和机关管理中,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突破性,有独创性,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考核办法,每增加一项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以上加分分值计入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总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2.减分。
(1)未开展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上报的绩效考核指标有所保留或遗漏的;未按时上报自我评估总结的。以上每项减0.5分。上报的奖励加分项目弄虚作假的,减2分。减分分值从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
(2)通报批评减分。受到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3)考核委员会考核减分标准。
①工作目标超时限完成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减分。
②定量指标每少完成百分比例,扣该项目相应比例分值。
③未完成工作目标,且没有充分理由的,按该项目标赋分的100%减分;需调整的指标,没有申请调整的,又未完成的,按该项目赋分的100%减分。
以上减分分值应从绩效考核单项指标分值中扣除。
(四)确定等次
本部门(单位)将公务员的个性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民主评议得分和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最后考核结果,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填入《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汇总表》(附件2)。根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情况和年度个人总结,由公务员的主管领导写出评语,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考核委员会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依据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得分情况,按照优秀、良好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部门上年度绩效考评被确定为一至四档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按参加考核人数的20%、18%、16%、15%进行核定;良好比例要在优秀比
例基础上,按35%、30%、20%、15%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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