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考核办法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与奖惩
工作。并将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与其年度工作岗位业绩考核挂钩。
第三条公司从年终奖金总额中预留2%(特殊情况下酌情预留
2%~5%),作为安全生产专用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控制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明确的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终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随时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惩罚制度,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职、渎职、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和绩效,甚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职能部门、物业分部及全体从
业人员(含新员工)。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与评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逐级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对年度内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考评采取班组、部门自评打分与公司考评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故控制指标、基础管理与生产现场检查为主,重在落实。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与评定。可与工作岗位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条考核与评定方式:
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根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评定表》进行打分(见附件一)。
2.部门/班组负责人及以上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进行打分(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3.员工的考核,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进行打分(见附件五),然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4.部门或班组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打分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得分与等级关系为:优秀≥90分; 75分≤良好< 90分;60分≤合格<75分;不合格<60分。
(注:被评定为优秀的部门、班组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总数的10%,优秀个人不超过相应总数的15%。)
第十二条被评定为优秀部门/班组或个人的基本条件: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整改,成绩显著,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依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持证上岗,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4.采取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问答、安全竞赛、应急救援与演练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成绩优异的。
第十三条凡在安全生产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的。
2.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3.在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时,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4.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5.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问题
突出的。
6.对公司下发的文件或整改指令执行不力,事故隐患较多,或故
意隐瞒的。
7.未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召开例会,无安全检查或活动记录的。
8.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对内公布,并在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分为“年度安全生产奖”和“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第十六条年度安全生产奖,是公司根据年度总考核评定结果,每年年终给予安全生产中成绩优异者一次性表彰和奖励。考核评定
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给予500~3000元的年度安全生产奖。
(注:公司考核为优秀者:①推荐参加公司先进工的评选;②推
荐参加中国农机院或朝阳区安全生产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是公司奖励在应急救援或突发事件中,避免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做出特别贡献或成绩显著者。
该奖项可随时确定当即兑现。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部门、班组和
个人,酌情给予500~5000元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1.在危急关头,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在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抢险中,果断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使生命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应急救援时,奋力抢救,减少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4.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的。
5.有其它特殊贡献者。
第四章惩罚
第十八条惩罚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又可分为
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机械人身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酌情追加扣发全部或部分当年奖金,取消参加年终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班组或个人,除进行重点整改外,并酌情给予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200~1000元的绩效,并取消参加年终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发生轻伤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或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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