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按照管理权限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特别
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采取个人记实、领导评鉴的方式,按月(或季)实施。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按月(或季)填写《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见附件1)。
出差、培训、学习等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的,结束后一并填写报鉴。
(二)领导评鉴。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月(或季)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机关分管领导按月(或季)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
领导评鉴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确定档次的办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将评鉴结果告知被评鉴人,并由被评鉴人签署意见。
(四)定期公布。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应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定期公布,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二)民主测评(评议)。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对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窗口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测评(评议)(《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一(参考)》见附件3,《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二(参考)》见附件4)。
(三)领导评鉴。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公务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公示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反馈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七)审核备案。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件5)、《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见附件6)于翌年1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各地(州、市)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地(州、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见附件8),按归口分别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机关
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考核办法第四章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含)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考核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须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
1.考核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
2.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及降低幅度,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应不少于60%。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记三等功。记三等功的不再嘉奖;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待遇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职务层次不能再降低的,在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奖励标准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标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自治区《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XX〕1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务员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机关审批。
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后,优秀等次年度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录用前是公务员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在新录用试用期满后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调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前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不能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列入挂职单位考核人数基数,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期间的平时
考核情况由挂职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援疆干部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列入受援单位考核人数基数,考核等次连续计算。不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由受援单位向考核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临时机构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在临时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临时机构应向原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应同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安置录用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参加考核,转业前的有关情况,参阅本人档案和转业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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