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1. 促进部门各级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增强部门凝聚力。
2. 促进部门建立奖罚分明、职务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 公开、公正、全面、客观原则
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在部门内部对全体员工公开,评估者要对被评估者进行准确而客观的评价。
2. 简便实用,易于操作的原则
要根据不同岗位(工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每一项考核要量化到具体内容,并且易于操作,不能过于繁琐。考核采用百分制打分形式。
第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本部门考核各级员工成绩的记录应作为升职、升级、调动、退职、核薪等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主体及日期
第四条 考核主体
考核实施一般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与部门综合管理处组织,被考核者的直属上级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周期
各职能经理实行季度考核,各职能主管与其他员工一般都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条 考核日期
1. 每周综合管理处统一汇报各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与问题分析。
2. 月度考核在每月
3. 季度考核在每年4月日、7月10月日以及次年1月
4. 半年度绩效考核在每年7月 1月
5. 年度考核应在次年1月日以前完成。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权重分配
第七条 考核内容的确定
1. 根据部门年度战略要求,综合管理处在部门管理层面、各处及各个岗位之间,将战略目标从大到小层层分解,归纳出具体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关键绩效指标,由此构成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即绩效部分,作为考核的依据。
2. 根据公司发展对员工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要求,综合管理处选取的必备工作能力和态度指标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第八条 考核内容的组成
考核内容主要由三部门组成。
第一部分,是根据关键业绩指标确定的绩效部分,主要是对相关职位的部门以及员工业绩的考核、落实和量化。
第二部分,针对其无法量化的工作能力设定不同的等级或层次进行描述。
第三部分,针对工作中体现出的不同工作态度分等级进行描述。
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第四章 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底考核:
1. 入职未满半年者;
2. 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 已征召入伍者;
4. 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5. 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 考核结果依成绩分下列六等:
1. 一等:100分,考绩在100分,列为一等,绩效工资1级。
2. 二等:90-99分,考绩在90分以上未满100分者,列为二等,绩效工资2级。考核办法
3. 三等:80-89分,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89分者,列为三等,绩效工资3级。
4. 四等:70-79分,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7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4级。
5. 五等:60-69分,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6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5级。
6. 六等:60分以下,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绩效工资6级。
第十一条 受奖励或惩戒者,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
1. 记大功1次加10分,记功1次加5分,嘉奖1次加2分;
2. 记大过1次减10分,记过1次减5分,警告1次减2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 曾受过任何一种惩戒;
2. 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 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 旷工1天以上者;
5. 六个月内出现安全事故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 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 迟到或早退累计30次以上者;
3. 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根据其事由、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等,并记入考绩记录。
1. 对本部门业务或技术有特殊贡献或创新,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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