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分类体系表
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昨日首发
我国职业分八大类
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昨日首发
你知道我国共有多少个职业吗?近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共1838个职业。
这部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是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大典参照国际标准
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职业结构状况,填补
了我国职业分类的一项空白。
这部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8个大类分别
是: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
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 一村一大
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
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
员。
在昨天举行的首发式上,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对这部大典予以高度评价,认
为大典的颁布将为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进行就业人口结构及其发展趋
势的统计分析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对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完善企业劳
动组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1(GBM0)
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大类包括下列中类:
1-01(GBM0-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1-02(GBM0-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4(GBM0-4)事业单位负责人
1-05(GBM0-5)企业负责人
1-01(GBM0-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
1-01-00(GBM0-1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1-01-00(GBM0-1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1-00-0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02(GBM0-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
1-02-01(GBM0-21)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2-02(GBM0-22)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2-03(GBM0-23)人民法院负责人
1-02-04(GBM0-24)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1-02-05(GBM0-2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2-99(GBM0-29)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2-01(GBM0-21)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2-01-00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2)工作机构负责人主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服务。
1-02-02(GBM0-22)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2-02-00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人民政协负责人主持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2)工作机构负责人主要负责政协机关工作。
1-02-03(GBM0-23)人民法院负责人
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2-03-00人民法院负责人
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领导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参加案件审判时,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判;(2)领导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作;(3)代表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院长依法提请任免或任免下级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的法律职务;(5)依法审批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等级和衔级;(6)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7)主持或参加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8)主持或参加法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与后勤工作;(9)负责分管的审判业务工作、法官队伍管理工作、法院行政和后勤工作;(10)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2-04(GBM0-24)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2-04-00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
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组织制定检察工作规划;(2)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领导本院和所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履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检察职责;(4)主持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5)依法行使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撤换或任免的建议权,以及本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权;(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2-05(GBM0-2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2-05-00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领导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行政机关会议;(2)签署有关重要请示、报告、命令、指示等;(3)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1-02-99(GBM0-29)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指未列入1-02-01至1-02-05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2-99-00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指未列入1-02-01至1-02-05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
1-03-01(GBM0-31)民主党派负责人
1-03-02(GBM0-3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03(GBM0-33)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1-03-99(GBM0-39)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01(GBM0-31)民主党派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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