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刘少奇农村合作社思想探析
摘要:刘少奇在建设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及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农村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形式,新中国成立前后他撰写了大量的文稿来阐述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功能、目的、意义等,概括来讲主要有: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合作社具有“两大历史使命”;合作社是经济上组织农民的“枢纽”;发展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使合作社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等。刘少奇的这些思想对当时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仍有积极启示。
关键词:刘少奇;农村合作社;合作组织;农村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后,对于如何将农民小生产者组织起来,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主义,刘少奇主张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并优先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在1948年至1957年期间,他对新中国的农村合作社事业倾注了大量心血,撰写了几十篇论述合作社经济的重要著作。运用列宁论合作制的基本思想,刘少奇结合中国实际,分析了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合作社的性质和形式,并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有独到的开创性见解。
一、合作社性质:“半社会主义性质”
刘少奇经常强调要使“合作社走上正轨”,实际上就是指合作社要办得符合其“半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何为“半社会主义”性质?刘少奇这样解释道,第一,它与国家工厂、国家商店有区别,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经济,股金是属于入社的小生产者的,所以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列宁说过:“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1]所以,“合作社就是办得好,结果还会产生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区别于国营经济就在这里。”[2]第二,合作社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因为股金不是单个资本家的,社员并不受资本的支配,而是平均入股,平等民主管理;再者合作社的目的不是赢利,不是资本的剥削与增值,而是为社员提供经济服务,即让消费者取得便宜的消费品,让生产者比较便宜地买到工具、原料和比较高价的售出产品。所以,合作社与私商剥削消费者、小生产者不同,合作社保护消费者、小生产者利益。合作社既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又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所以是“半社会主义”的。刘少奇指出,“把合作社办成国家商店是“左”了,办得象私人商店是右了。既不要“左”,又不要右,要走上正轨,这是合作社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问题。”[2]
二、合作社具有两大“历史使命”
1.“合作社是消灭投机商业,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胜利前进的最重要的工具。这是在新民主主
义国家制度下合作社的第一个历史任务和第一个历史作用。”[3]1951年9月20日,刘少奇在为中央起草《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时回顾说:在过去几千年里,农村中的供销事业都是由商人办理的,商人虽在客观上为农民办了供销,但并不忠实于农民,从中谋利是其唯一目的,有利则办,无利则不办,并且还控制农民,当农民有东西急求出卖时,他们故意不买,以便压低价格;农民急求买东西的时候,他们又故意抬高价格,其目的就是赚取更高的利润。这就使农民吃亏很大甚至大批农民破产,也损害了社会的生产事业。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国家建立后,农民自己组织供销合作社来办理自己的供销事业,他们要求合作社忠实于农民,遵照农民的利益办事,促进农民生产事业的发展,并改善农民的生活。并且早在1948年9月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就指出,新民主主义时期允许发展的私人资本主义正当商业,也很容易转而进行投机,而且投入商业中的资本愈大,就愈要发展商业投机,必须制服投机商人及摧毁一切投机商业,否则,战争就要受到妨碍,新民主主义的建设就不能成功,人民生计就要受到损失,生产就不能发展。而反对商业投机,除开采用行政上的办法而外,还必须采用经济上的办法,这种经济上的办法,最重要的是在广大范围内组织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是消灭投机商业,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胜利前进的最重要的工具。这是在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下合作社的第一个历史任务和第一个历史作用。
2.“必须在和平的合法的经济竞争中证明了新民主主义制度优于旧资本主义制度之时,旧资本主义才会让位于新民主主义。在这种经济上的和平竞争中,合作社也是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这就是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下的第二个历史任务和历史作用。”[3]刘少奇在1948年9月《论新民主主义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下,在国民经济中还存在着占有相当比重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经济,在以后还要发展,而且这种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也还是必要的,有益的,不是可怕的。至于广大的小生产,则更加需要发展,但在这小生产中,是不断地、自发地、大量地产生着资本主义成份。很明显的可以看到,这些资本主义成分,即使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也必然要与国家经济及合作社经济发生竞争。必须在和平的合法的经济竞争中证明了新民主主义制度优于旧资本主义制度之时,旧资本主义才会让位于新民主主义。在这种经济上的和平竞争中,合作社也是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这就是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下的第二个历史任务和历史作用。
三、合作社是经济上组织农民的“枢纽”
刘少奇认为,无产阶级在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制度的时候,采用的是直接的革命手段—行政手段达到目的,但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时期,必须采用经济办法领导农民、小生产者,使千千万万
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和小生产者同无产阶级一同发展生产。“这种竞争是贯串在各方面的,是和平的竞争。这里就有个‘谁战胜谁’的问题。我们竞争赢了,革命就可以和平转变,竞争不赢,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就被资本主义战胜了……”[3]“这种经济上的办法,就是合作社,就是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以及将来的集体农场等。”[2]也指出:“斗争有两种形式,竞争和没收,竞争现在就要,没收现在还不要。”[4]刘少奇指出,目前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是在经济上指挥农民小生产者的司令部,是组织农村生产和消费的中心环节,是后在经济上组织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合作社问题对于今后农民的趋向和我们国家的前途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仅仅实行,只能部分地解决农民的穷困问题,而不能解决农民的一切穷困问题。”[5]只有农民自己联合起来组织流通领域合作社,满足自身对生产资料、消费资料需求,免除中间商人的剥削,才能真正和普遍富裕起来。
四、相比于生产合作社,发展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
针对有些同志提出“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哪个更重要”?刘少奇在《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一文中,通过分析流通环节对于生产环节的重要性,说明“问题不在于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哪一个重要,而在于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2]他说,有的同志认为,生产合作社创造价值,
供销合作社不创造价值,所以,商业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在历史上,小商品生产者都是受商人的支配与控制的,因为,小生产者依赖市场销售产品,而且销售的价格越高,发展越好,反过来就会破产。所以,刘少奇总结出,“尽管商业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但反过来它又可以支配生产,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商人资本的史的考察》,就说明这个问题。”[2]因此,刘少奇认为为了提高生产力,要“更重视生产也更重视商业,要看到商品是经过市场来分配的。”[2]他还批评说,中国自古以来有“重农轻商”的传统,现在不能有这样的观点了,要重视农业、工业也要重视商业,三者有机配合、缺一不可。组织供销合作社,就是要利用好商业的重要性。“我们今天要与资本家竞争,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从来资产阶级是依靠商业积累资本的”,“我们必须学会做生意,而且要根据我们的方法来做生意……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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