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及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及其《施行细则》【2000】第96号,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县工商分局登记。经营期限为:年月日。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收,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七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通过土地、人口、资产、资金折股量化,实行“确权确股到户”的方式,股东以其股份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和县农经站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本社自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为本社全体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本社登记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入社原则
第十四条入社原则
1、坚持众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以土地入股为基础,对没有土地的农户以资金入股为前提方可享受人口股的原则。
3、坚持产权明晰、折股量化为核心,确保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4、坚持传统自然村独立核算,进行二次分红的原则。
5、坚持先提取20%公积金、公益金的前提下,再按股分红的原则。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文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将承包地交回合作社,统一管理;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不得随意收回耕地。
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股东数个,可按人口的周期变动而变动。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占 %;土地股占 %;资金股占 %;资产股占 %。
人口股:
1、基准日:年月日。每次变动基准日为年的月日。
2、占比: %。
3、界定条件:
可享受的对象:
农村经济合作社(1)属本村村民及子女的。
(2)本村村民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战士的。
(3)本村村民及子女在校读书的大学生和本村大学生毕业、未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户口迁回原籍大学生的。
(4)原本村村民及子女,已办农转非的,在基准日前迁回本村并一次性补缴应纳义务工等村民负担费2000元的。
(5)已在本村落户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纯女户可享受一名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
(6)户籍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被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招工而失业的。
(7)本村村民在劳教和服有期徒刑的。
(8)已办理结婚手续或公认举办过迎娶仪式但暂未迁入户口的。
(9)丧偶再娶,需提供再婚手续的。
(10)属城镇户口的,需在基准日内办理迁户手续的。
不予享受对象:
(1)基准日之前婚嫁迁入人员已享受原迁出村“三变”政策的。
(2)基准日之前已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过婚嫁仪式的出嫁
人员。
(3)经劳动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大集体企业有正式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已享受国家退休待遇的人员。
(4)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5)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
4、股份数:按基准日核定人口总数人设股。其中村人股,村人股。
5、周期: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土地股:
1、享受对象:按清产核资登记一类、二类和三类土地入股的农户。
2、占比:40%。
3、入股核算:村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土地川、坝地共亩;二类土地塬、条、台地共亩;三类土地山坡地(包括退耕还林)共亩;四类土地“四荒”地共亩。其中一类土地每亩折价300元(以五年玉米平均价*五年平均亩产-投资成本);二类土地每亩折价200元(以五年豆类平均价*五年平均亩产-投资成本);三类土地每亩折价100元(以退耕还林兑现标准-种苗费);四类土地只确权不参与本次产权制度改革。以上四种类型土地共折价元。
4、股份数:本村共设土地股股。每股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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