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选举制度。
第一条 选举工作由我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提名,于投票日前3天张榜公布。
第四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的方式。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并与村两委同步进行换届。
第六条 选举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得有效,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获得应到股东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另行选举产生。
第七条 选举设监票2人,计票2人,由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提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具体负责清场、分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监票、计票人员必须是本届股东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
第八条 填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晰。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弃权不得另选他人;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九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查封好票箱。投票顺序,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接着由代表依次进行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理事会和监事会当选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理事长由当选的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当选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要及时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选举结束后,将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监事会主任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设总经理,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任用,理事会成员可以兼任,也可对外聘请专业专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得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为准。
股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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