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农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联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在党委、政府和村、支两组织领导下,由社员选举委员会主持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监会)选举工作。
二、社员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员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社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计算社员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社公布的选举日为准。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四、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社员;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五、社管会、社监成员候选人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丧失行为能力的。
社管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六、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支两委召集村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投票推荐。对异地任职或下派的村党组织书记,可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予其社员资格,但不享受社员经济权益;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荐为社监会成员候选人。
七、要将村党组织书记提名为候选人,引导、鼓励和支持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引导、鼓励和支持分管纪检工作的村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选为社监会主任。
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候选人。社管会成员与社监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交叉任职。
八、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
九、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由社员选举委员会提名,提请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社员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十一、选票即时收回,计票完毕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选举票数,社员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当选结果。
十二、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报经镇党委、政府审核行文,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本选举办法于2014年11月 日经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