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石阡县镇村委会、、、、同发起并指导组建,等人具体操作,于201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其中:集体资产万元,土地折价入股亩万元,货币出资万元。
本社名称:县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办公地点:县镇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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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股东、谋求全体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股东入股入社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社员股东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股东的公积金份额。本社社员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社员股东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本社的社员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在该社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股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股东名册、社员股东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退股;
(八)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农村经济合作社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本社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的债务;
(八)承担本社的亏损及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股东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死亡的;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社员股东要求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社退股手续;退社社员股东的社员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社员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社员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社员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股东,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股东组成。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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