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 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 包工作,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7〕70号)及台州 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的若干意见》(市委发〔1998〕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第二轮土地( 指大田、下同)承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全面正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省 委办〔1997〕70号和市委发〔1998〕15号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土地承包期 再延长30年的政策,按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搞活土 地经营权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相适应的土地经营权 流转制度,加强和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促进 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稳定完善原则。要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完善的关系,现行土地承包关系必须稳 定。在大稳定的前提下,认真解决好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人均耕地占有量等都有所不同,在土地承包工作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 采用同一模式,切忌一刀切。
  3、尊重大多数众意愿的原则。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尊重大多数农 民的选择,反对任何违背大多数众意愿的长官意志和强迫命令。
  (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主要内容:
  1、延长土地承包期,落实土地承包权。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把土地承 包期再延长30年,并把土地承包权明确落实到户。
  2、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健全和完善积累机制。各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包括社 区性、综合性的实业公司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明 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落实土地的经营权,建立有效的土地承包款上交制度,健 全和完善农村积累机制。
  3、核发《土地承包权证》。对取得土地承包权,并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农 户,经镇、乡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农场初审,区农经委审核后,核发由省 统一印制、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4、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要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 经营权“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要稳定种粮大户,明确已 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进行调整完善。
  5、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因人口变动、土地征用 、违章建房等因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加以处 理解决。
  6、健全镇(乡、街道、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和农村经营管理站,建 立有关土地承包权证管理、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档案。
  二、政策界限
  (一)承包期限问题
  各地应按中央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考 虑到我区行政区域是由原椒江市和临海、黄岩二县的部分乡镇组成,第一轮土 地承包期限不甚相同。多数地方是1999年期满,也有少数地方不一。为了有利 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开展,全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统一从199
9年10月1日 开始,至2029年9月30日止。前阶段已搞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承包期限也 统一延长到2029年9月30日止。土地经营权转包期限由双方商定。
  (二)承包对象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对象是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现役义务兵同其他社员一样享有土 地承包权。经过结婚登记的农村男女婚嫁人员应在落户方承包土地。农民同非 农业人口结婚,其户粮关系留在原地,本人有要求并有条件经营的,可承包土 地,其出生的子女户口在农村的,享有土地承包权。农户全家粮户关系外迁的 ,其承包的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应退还集体。农转非人员不参加土地承包。 对在进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镇中已划入规划区但尚未征用的土地,承包权 也要落实到户,具体对象由有关镇视实际情况而定。对计划外自费大中专学生 (包括在校生),劳改劳教人员(判无期徒刑的除外),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 人口已按政策处理并全部兑现处理的,上述人员只要本人有要求,家庭有经营 能力,一般也要落实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其他特殊人员的土地承包权,各地可 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多数农民的意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三)土地权属与发包主体问题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权属应保持不变”的精神,保持土地权属关系 的稳定。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少数地方确因发展需
要必须改变土地权属,打破队(组)界调整土地的,要严 格按照中央规定,充分尊重众意愿,认真处理好经济补偿。由村经济合作社 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打报告,经区农经委审核,报 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前一阶段,少数地方在进行土地承包时打破队(组) 界,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而且大多数农户感到满 意的,就不要再轻易变动。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不论土地所有权归队(组)还是归村,为便于管理,都 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原则上统一由村经济合作社作 为土地的发包方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四)土地承包权落实到户办法
  土地承包权落实到户的具体办法,要从有利于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的稳定,有利 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承包权落实到户一般有以下两种办法:一是在现有承包基础上直接延长承包 期30年的,按原承包办法将土地承包权落实到户。二是在适当调整的基础上再 延长承包期30年的,农户土地承包权按原核算单位(村或队〈组〉,原则上以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为准)现有在册的农业人口计算落实到户。也可以按多数 农户能够接受的其他办法,如按人口、劳力比例或按人口、口粮、劳力比例计 算落实到户。只承包口粮田的农户,一般可按人均0.3亩计算到户。以上承包土 地方案须经村社员代表会议或队(组)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同意后,报区农经委批准方可实施。人口 统计截止日期为1999年7月31日。
(五)土地调整问题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要坚持大稳定为前提,尽量减少调整。凡是大多数农民 众认为现有的土地承包办法切实可行,人地矛盾也不突出,没有必要进行调 整的地方,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在第二轮承包时,直接办理延长承包期的 合同,发放好承包权证。对少数确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征(使)用等造成土地 严重不均,众意见较大并要求进行调整的,可作适当调整。经济比较发达、 自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较多,有条件搞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方;原来农户承 包土地过于零碎分散,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地方;城镇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用地 比较集中的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安排非农建设用地的地方;开展现代农 业园区建设,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的地方,需要对农民的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 ,允许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对于30年承包期内出现 的人地矛盾一般可在年度之
间采取“动粮”或“动钱”的办法解决。个别农户 间人地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调整。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的,可以 采用机动地补、生死进出顺序替补的办法,或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开 辟新的就业门路、开发新的农业资源等办法来解决。对确因承包土地被征用、 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而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众有要求进行调整的,可 以通过“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来解决人地矛盾。但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 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上述调整方案都要经过村 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 同意后,报区农经委审批。〖HT5K〗农村经济合作社
  (六)机动田问题
  原则上少留机动田。确因村镇规划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要预留机动田的,要 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限额以内。机动田原则上安排在非农业用地规划范 围内,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相衔接。在被使用之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 形式,由农户承包耕作,不得抛荒,严禁被非法侵占或任意改变使用性质。
  (七)土地征(使)用费的处理问题
  根据浙政办〔1992〕7号文件规定,土地征(使)用费除了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 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外,其他征(使)用费为集体所有,一律由乡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到户。
  根据椒政发〔1993〕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农民的承包土地被征(使)用后,首先 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对有些地方无法调剂承包地,本人 自愿并有能力从事其他生产经营,不需要征地单位和村经济合作社安排就业的 ,经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将该土地劳力安置补助费作为生产经营垫底资金 给被征地的农户使用,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但今后 不再参与承包土地的调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领劳力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应抵作承包土地面积。
  土地征(使)用费中除以上几项外,都应属于土地补偿费的范围,一律由村经 济合作社管理使用,不得分配到户。凡是已被农户占用的,都要限定收回,分 期分批收为集体所有。
  (八)已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田地承包问题
  原承包田已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在第二轮承包时,一般不要改变承包关系 ,归原承包户继续承包,抵作承包面积;确需改变承包关系的,应妥善处理好 经济补偿关系,绝不能让经济作物遭受破坏损失。严禁非法取土卖泥。对前期 已取土卖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在承包地上违章建房的
处理问题
  未经审批违章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虽经审批但在承包地上超标准建房的,应按 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处理过后超标部分应抵作该农户的承包地面积。
  (十)土地承包款问题
  土地承包款是农户承包集体土地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 来源之一。凡是农户承包集体土地都必须缴纳承包款。承包款标准按照“实物 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可以按上年国家早稻谷定购价,即每亩每年早稻谷 15公斤折价计算。承包款应纳入“村提留”项目内容统一管理。
  (十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
  前一阶段,一些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多的地方,采取土地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办法,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应当加以肯定。要 按照“坚持条件、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分 步推进、逐步提高”的方针,鼓励种粮大户承包经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的发展。同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众意愿,对前阶段已搞了“两田制”的村作 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补充和完善。
  (十二)土地承包合同规范和档案管理问题
  为了提高土地承(转)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律效力,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调解、 仲裁。《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经发包方所在镇(乡、街道、农场)农业承包合 同管理委员会鉴证,村、队(组)、户各执一份。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合同、 土地丈量明细清单、到户的登记清册以及承包政策等资料,要立卷归档,永久 保管,并将副本报镇(乡、街道、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归档。
  三、工作步骤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总体上拟在两个月内完成。具体可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统一思想、宣传发动阶段
  1、组建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2、认真学习中办发〔1997〕16号,省委办〔1997〕70号、市委发〔1998〕15号文件和 本《实施意见》精神,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持农 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和省、市、 区有关文件精神上来。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动员大会等多种 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讲解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 。
  (二)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阶段
  1、调查摸底,掌握农民的思想状况,收集、整理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资料, 搞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