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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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界定原则。本意见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界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员,通过股份合作制度改革后,过渡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股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为相关规定界定。
(2)民主公开原则: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外的人员参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授权的
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村社公示栏公示。
农村经济合作社(3)享受一处原则: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
二、成员资格界定一般条件
(一)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农业户籍,含整村农转非的)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居民,为本村解决合作社社员(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同):
(1)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济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社员;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出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1)部队当兵的或初级士官;
(2)全日制大中院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
1、提出初步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
2.界定方案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在公示栏公示。
3.审理公示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后反馈的情况进行审理,做出解释或者纠正。
4.上报镇街初审。需要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报镇街初审。
5.代表大会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申报登记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以及联席会议、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