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手机三包规定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