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有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8.10.17
【字 号】黑环办[2008]73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有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环办〔2008〕73号)
各市(地)环保局,省厅垦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是培养和锻炼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丰富经验,全面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定于2009年在全省环保系统实施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工作。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有关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省环保厅关于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有关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全省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力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培养锻炼
各级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综合素质,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选派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的目的
  以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使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级干部通过新的岗位的实践锻炼,进一步增加工作阅历,丰富工作经验,开阔视野,磨练意志,转变作风,增长才干,不断提升环保业务技能和组织领导能力,推进全省环保工作深入发展。
  二、选派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的形式和时间
  下派挂职、上调挂职、学习锻炼三种形式。
  挂职锻炼干部挂任行政领导职务,可平级安排,也可高职低挂,不占挂职单位相应领导职数;学习锻炼干部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工作踏实认真,组织纪律观念较强,作风正派。
  (二)环保系统正式在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拟选派岗位职责和要求相适应的素质、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干部;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科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推荐选派程序
挂职干部  推荐选派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推荐、统一选派原则。省环保厅每年10月将与拟推荐选派市(地)、县环保局进行沟通和协商,12月下达选派人员计划,提出有关要求。
  (一)省环保厅选派到市(地)、县环保局领导班子挂职锻炼的干部,由省环保厅协商拟派市(地)、县组织部门,确定挂任职务。
  (二)省环保厅选派到市(地)、县环保局学习锻炼的干部,由省环保厅直接与拟接收部门协商。
  (三)市(地)、县环保局选派到省环保厅挂职和学习锻炼的干部,由省环保厅与有关市(地)协商后,按照选派计划推荐;其中,挂职干部由省环保厅党组任命挂任职务。县级环保部门推荐到省环保厅学习锻炼的干部,须市(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报省环保厅人事处审批。
  五、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管理及待遇
  (一)派出部门的职责
  1、帮助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解除后顾之忧,承担他们由于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费用以及食、宿费用等;
  2、与挂职和学习锻炼单位一起做好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考察工作;
  3、负责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接收部门的职责
  1、对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按照职务管理,明确他们的职责分工,放手使用;
  2、要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保证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工作;
  3、与派出部门一起做好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考察工作;
  4、为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承担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和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所引发的费用。
  (三)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待遇
  1、在挂职和学习锻炼期间不转工资关系,原职务不变,待遇不变,享受派出部门职工同等待遇和福利;
  2、参加接收部门年度考核和有关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等,按规定递转临时党组织关系;
  3、享受接收部门职工同等午餐补贴。
  (四)对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要求
  1、与原单位的工作脱钩,在接收部门工作每年不得少于10个月;
  2、不得随带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得在高档豪华宾馆吃住;
  3、要接受接收部门党组的领导和管理,自觉遵守接收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随时予以退回;
  4、需提前结束挂职和学习锻炼的,必须经省环保厅党组批准。
  六、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工作,要从环保大业出发、从培养和锻炼干部队伍出发,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