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卫生健康系统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制度,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镇江市直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挂职锻炼,是指干部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行政关系情况下,到委机关、其他市直卫生健康单位挂任一定职务,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
第三条  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有发展潜力,缺少基层工作经历或领导工作经验,需要加强多岗位锻炼的后备干部和其他优秀年轻干部。注意选派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应根据干部培养、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一)对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领导经验的干部,主要安排到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压担子锻炼,磨练担当意识,锤炼过硬作风,提升处理复杂问题能力。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机关工作经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机关挂职锻炼,拓宽工作视野,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对长期在医疗单位工作,缺乏卫生健康单位工作经验的干部,适度安排到卫生健康单位挂职锻炼,增强工作经验;对长期在卫生健康单位工作,缺乏医疗单位工作经验的干部,适度安排到医疗单位挂职锻炼,强化工作历练
第五条  挂职干部要明确挂职职责与任务,确保挂职有质量、出实效。
(一)全面了解掌握挂职工作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履职尽责做好挂职工作。
(二)积极参与挂职接收单位的各项活动,在具体工作中磨砺意志,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挂职接收单位与派出单位加强交流与协作,实现共同提高。
(四)做好工作纪实,撰写季度工作信息,详实记录挂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所思所悟,不断推动工作落实。
(五)结合挂职接收单位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撰写调查研究报告。
(六)完成挂职接收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组织处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挂职锻炼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低于半年,不超过两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提前结束挂职或者延长挂职时间。
第七条  干部挂职不占接收单位职数和编制,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者低一职安排。挂任领导职务的,要有明确工作分工,独立或者协助承担工作任务。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派出单位不得随意召回,按照有关规定转接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职务职级晋升与派出单位干部同等对待。
第九条  挂职干部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接收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与挂职干部结对联系,指导挂职干部熟悉业务、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派出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  挂职干部应每半年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期满时,应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建议等次,反馈给派出
单位,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在同一考核年度内不足半年的,由接收单位将挂职干部表现材料抄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干部挂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接收单位共同进行考核,对挂职干部表现情况做出考核鉴定,存入本人档案。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接收单位应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支持挂职干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原则上返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一般应安排到并入单位工作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积极培养,大胆使用。根据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和挂职干部本人意愿,鼓励在基层挂职表现优秀的干部留在挂职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市卫健委组织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
(二)派出单位应如实提供挂职干部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卫健委组织处、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三)挂职期间,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请假3天以上的须书面向市卫健委组织处请假。不得向接收单位提不恰当的特殊要求,不得组织人员频繁往来互访,不给接收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四)挂职期满,挂职干部应配合接收单位做好工作交接,按时返回派出单位工作。
(五)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者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提前结束挂职。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镇江市卫健委党委负责解释。
挂职干部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