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4.06
【字 号】甘环人发[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环人发〔2012〕5号)
挂职干部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的管理,提高干部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厅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加强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环保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推进省委、省政府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障,依据《甘肃省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系统正处(县)级及以下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学习)锻炼包括:
  (一)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选派或接收干部挂职锻炼;
  (二)我厅自主选派干部到环境保护部或市州环境保护局 挂职(学习)锻炼;
  (三)接收市州环保部门推荐干部挂职(学习)锻炼。
  第四条 挂职锻炼干部是指锻炼期间担任处级职务,一般为县处级或相应级别干部;学习锻炼是指锻炼期间不担任职务,一般为科级及以下职务干部。
  第五条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团结协作;
  (二)具有挂职(学习)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三)应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选派、严格程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由厅人事处根据当年省委组织部和厅党组选派干部挂职(学习)锻炼的要求以及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挂职(学习)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般应当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规定参加挂职接收单位的党组织生活。
第二章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
  第九条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厅人事处研究提出拟派人选意见,在征得拟派人选分管厅
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党组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选派干部到环保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年,选派干部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半年。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厅人事处负责与挂职锻炼单位或其人事主管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跟踪了解干部挂职锻炼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锻炼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挂职锻炼时间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由挂职锻炼单位或其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派出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由厅人事处进行考核。
第三章 选派干部学习锻炼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选派厅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直属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环保部学习锻炼。学习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十五条 新进入厅机关的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缺乏基层环保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分期、分批安排到市州环保部门学习锻炼。到基层学习锻炼时间原则上为半年。
  第十六条 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安排厅系统年轻干部到环保部和市州环保部门学习锻炼。
  第十七条 选派学习锻炼的干部应自觉服从学习锻炼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各项组织活动,每3个月书面向厅人事处报告学习锻炼情况。学习锻炼结束后,向厅人事处提交学习锻炼总结。
  第十八条 厅人事处和干部派出处室(单位)应加强对派出学习锻炼干部的跟踪管理,及时向干部学习锻炼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干部学习锻炼期满后,由学习锻炼单位出具鉴定材料。
第四章 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
  第十九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二十条 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每年4月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除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干部外,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
  第二十一条 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时间一般为半年,因工作需要延期的,由挂职(学习)处室(单位)商派出单位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厅人事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至1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需求计划表》,由厅人事处负责衔接挂职(学习)人选,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厅党组同意后,办理相关挂职(学习)锻炼手续。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安排,要优先考虑急需岗位。
  第二十三条 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结束前1周,接收处室(单位)组织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进行工作总结,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办结相关手续。《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经厅人事处审定后送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州环保部门曾在厅系统挂职(学习)锻炼过的,不再列为挂职(学习)锻炼人选。原则上不从同一市州或单位同时接收2名以上(含2名)挂职(学习)锻炼干部。
  第二十五条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各接收处室(单位)负责。各接收处室(单位)要关心帮助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自觉接受所在处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主动向派出单位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五章 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保留其原职务,并享受派出部门(单位)在职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的休假、探亲、医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挂职(学习)锻炼工作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抽回挂职干部,不安排其他学习、出国(境)、考察和工作任务。干部挂职(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参与挂职(学习)单位安排的培训、出国(境)学习和考察活动,确需参加的,须报厅人事处批准。
  第三十条 挂职(学习)干部因事离开挂职单位必须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挂职(学习)所在部门(单位)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挂职(学习)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厅人事处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