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公布日期】2008.12.08
∙【文 号】妇厅通字[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12.08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选派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妇厅通字[2008]29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等省区市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快干部培养锻炼步伐,经全国妇联党组研究决定,继续选派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为做好选派干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时间和名额分配
按照全国妇联《关于继续组织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国妇联2009年至2011年继续组织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将安排10名干部挂职,名额分配如下:
北京市1名、河北省1名、内蒙古自治区1名、吉林省1名、上海市1名、浙江省1名、福建省1名、山东省1名、湖北省1名、广东省1名。
挂职干部 二、挂职干部人选的确定
各省区市妇联要坚持选派标准,严格组织程序,确保选派干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可从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妇联机关中选派优秀的处、科级年轻干部。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有敬业精神和发展潜力,廉洁自律;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在全国妇联机关连续工作1年。选派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选派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三、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和生活待遇
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的干部,职务按原职级相应安排。干部在挂职期间,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全国妇联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全国妇联机关干部午餐补贴,早晚用餐费用自理;
2.给予适当交通补贴,驻地离机关较近的每人每月发放30元交通补贴,驻地离机关较远的每人每月发放180元交通补贴;
3.住宿水电、房屋、市话费用由全国妇联机关承担,每人每月发放50元通讯补贴;
4.全国妇联负责一般疾病并承担医药费用,大病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5.享受干部年休假。回家休假往返路费由全国妇联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探亲假报销规定执行。
四、挂职干部的管理
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和全国妇联共同管理。各省区市妇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选派的具体工作。要注意保持与挂职干部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她们及家属在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她们安心工作。
请各省区市妇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将挂职干部人选名单和《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登记表》(附样式)报送全国妇联组织部干部处。
联 系 人:吕秀芝
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
:100730
附件: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登记表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8年12月8日
附件:
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
籍贯 | 党派 | 入党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
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学位或技术职称 | ||||||||
专长 | ||||||||
现任职务 | ||||||||
主管工作 | ||||||||
简 历 | ||||||||
参加过何种培训及锻炼 | ||||||||
所在单位意见 | ||||||||
全国妇联组织部意见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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