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考核,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挂职干部深入实践、转变作风、磨炼意志、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长才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确定选
派的各类挂职干部、学习锻炼干部。
第三条挂职干部职务可安排担任上一个职级职务、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不占所在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时间根据学习锻炼和工作需要可安排2个月至2年不等。
第二章职责任务
挂职干部第四条选派到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挂职干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的民主生活会、党组织生活会、学习培训
等活动,积极帮助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寻加快发展的新路子,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集体增收、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3、认真向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党员、干部、众学习,全面了解工作流程,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综合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与县直部门单位尤其是派出单位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优势互补。
5、围绕中心工作,按照分工协助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抓好分管工作,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6、认真向农村党员、干部、众学习,倾听基层呼声,了解众意愿,如实反映各方面信息,为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7、根据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特点,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创新工作,每年至少要完成2篇调研报告。
8、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政法系统挂职的干部还要按照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关于公布政法系统挂职干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梁组通〔2009〕3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选派到县直部门单位挂职干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积极参与挂职部门单位的各项活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积累机关工作经验,了解机关工作规律,熟悉机关办文、办会制度,增强协调和服务能力,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法制意识。
3、认真向挂职部门单位党员、干部、众学习,及时反映基层的情况,为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更加贴近基层、更加贴近众,更加符合实际。
4、根据挂职部门单位的特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创新工作,每年至少要完成2篇调研报告。
5、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选派到企业挂职干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协助做好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企业党建制度,组织党员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企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3、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搞好生产、管理、营销、安全、节能减排等工作提供前瞻性、实用性的政策解读、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企业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打造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4、帮助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联系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引进、培养企业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人才,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协调企业与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政企关系协调发展。
6、虚心向企业干部、职工学习,学习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提高经济工作能力。
7、倾听企业党员、干部、职工的呼声,了解企业发展的需求和困难,如实反映各方面信息,为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8、根据所挂职企业的特点,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创新工作,每年至少完成2篇调研报告。
9、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挂职干部要根据挂职干部工作职责,结合挂职单位的实际和个人专业特长,确定具体的职责任务,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经挂职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政法系统挂职干部同时报县委政法委),作为对挂职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实行分层管理制度。挂职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核管理(政法系统挂职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共同考核管理)。挂职单位负责挂职干部日常管理,要对挂职干部与本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严格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定任务、压担子,全面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挂职干部派出单位在干部挂职期间,不得抽回原单位工作,单位领导要经常深入干部挂职单位,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九条实行驻点工作制度。挂职干部必须坚守挂职岗位,驻点工作。挂职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挂职干部要勤俭自律、艰苦奋斗,不要给挂职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第十条实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挂职单位考勤制度,挂职干部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挂职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凡请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挂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交挂职单位留存备查;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经挂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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