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二条 选派范围.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 挂职方式.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 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二)审核。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本人所在处室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符合挂职
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三)任职。干部挂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任免相应职务,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处室编制和人员情况提出拟接收挂职锻炼人员计划,人事处审核汇总,报请厅领导研究同意后,通知各处室提名挂职人选.
  机关各处室出现如下情况方可提出挂职需求:
  1、本处室编制空缺;
挂职干部  2、实际在岗人数(含借调人员)少于核定编制的;
  3、近两年内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
  原则上挂职干部人数与本处室实际在岗人员之和不得超出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数。
  (二)提名的挂职人员填写《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推荐表》,经用人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厅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请厅党组研究,确定挂职人选。
  第六条 挂职时间。挂职锻炼时间为两年。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尽量要考虑部门、单位之间的平衡,尽量避免短时间内从同一部门、单位选派、选调多名干部。
  第三章 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 干部挂职期间由用人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
  第九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保留职务,保持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挂职干部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作风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及特点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挂职干部的履职情况和思想、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注意关心派出干部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挂职期间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要协助用人单位加强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半年以上参加用人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交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工作期满后,本人要认真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挂职单位和原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报厅人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