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办法》)、《XX 省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大型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范。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祈福觐香、礼拜、商业促销、开业仪式、民俗活动、观景游览等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大型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四)在大型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众性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依法查处大型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应急管理、宣传、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市场监管、国安、商务、文旅、卫健、体育、文物、气象、网信等有关部门的常态化对接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对活动方案及活动情况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并共同研究,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公安机关每半年应组织召开至少一次部门联络会议,通报大型众性活动举办计划及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大型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XX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办者整改安全隐患。遇有重大安全问题,应当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召开安保协调会,联动解决安保问题。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具体承办者承担安全责任。
举办活动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众性活动,并以其名义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申请大型众性活动前,承办者应当对参加活动的人数进行预估。预估人数应当是进入大型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数量总和,包括活动现场演职人员、工作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
第八条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众性活动现场入场人员的票证管理措施。票证管理包括:票证种类、颜、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处理措施、票证对应方位或区域标志,入场的起止时间,入场须知及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
大型众性活动入场票证应当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众性活动工作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
识;车辆通行证应区分种类,贴印车辆号牌号码,标明通行线路和停车区域。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众性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等措施,包括:
(一)对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核准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暴力、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核准容量、危及人身安全等问题,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各项安全任务和岗位安全责任人。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主管安全的专门人员,每年度举办3次以上大型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定期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
第十二条在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XX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在大型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民警报告。
第十三条大型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