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处罚(划归综合执法)(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1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10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2.02.1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韩永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30 
处罚名称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10号
被处罚对象
韩永霜
处罚结果
经查明, 2021年12月22日20时50分,当事人韩永霜在未依法取得任何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和其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新大路闻泰三期工地门口设摊贩卖牛肉汤。经查明,经营工具为壹辆七成新蓝电瓶三轮车,经营物品是牛肉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
2022年02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9-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放弃了对嘉南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9-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现场配合执法人员管理,中止违法行为,故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0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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