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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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106MA1KE3WM55
经营场所: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林利明
注册日期:2009年09月27日
经营范围:眼镜、眼镜配件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7月29日,我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营者林利明在其经营场所涉嫌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店招“佰联红星”、店堂内标识“佰联红星”、对外发放名片上标识“佰联红星”等。2021年8月27日,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从事经营活动。2021年4月1日起,当事人与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在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开设眼镜店中使用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注册的44类第28855091A号“佰联红星”,该商标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有限期至2029年01月27日。2020年5月下旬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将“佰联红星眼镜”在店招、店堂内标识、对外发放名片上突出使用。“佰联红星眼镜”排列顺序为“佰联”缩小竖排写、“红星眼镜”加粗横排写、“佰联”的字体明显小于“红星眼镜”的字体。又查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第4559918号“红星”商标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4类眼镜行,该商标有限期至2024年4月6日。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提供了“红星眼镜”作为上海市中华老字号、市名特优商店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认知度的证据材料。另查明,该店已于2021年10月搬离,经营者林立明不知去向且多次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故执法人员无法取得违法经营额的相关凭证,根据当事人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报告表,其2020年全年营业额或营业收入为1万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场所的现场检查照片、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
人相关情况、公证书。
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第4559918号“红星”商标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早于当事人获得授权使用第28855091A号“佰联红星”近五年,且当事人在店招、店内标识、名片中使用“佰联红星”商标时,将“佰联”二字缩小,使“红星眼镜”更为明显,导致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持有的“红星”商标近似混淆,鉴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在眼镜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案发后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改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人民币叁万元整。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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