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篇一
  x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和《 》第 条第 )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 》第 条第 (和《 》第 条第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 账号:20xx00xxx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邮编:1183xx
  联系人: 电话: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
  被处罚人:王xx
  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8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有下列证据为证:
  年826日对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经营者王帮云所做《现场调查笔录》;
  年826日《现场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王帮云经营的顺发服装经营部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王帮云。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
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9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xx]430)和《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xx]212)告知王xx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xx98日,王帮云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书》。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915日举行了听证会。
  王帮云在听证会上述称:1、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2、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该土地属于江北机场中远期归划用地,均无法办理;3、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4、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
对环境影响小,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xx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生产车间未经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