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粉(冀市监唐处〔2021〕1302832100017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唐处〔2021〕1302832100017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09.28
【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迁安市
【处罚对象】王雪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7:47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4〕10 号
当事人:王雪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1302830000520160822000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9LGT75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雪粉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 年 6 月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在迁安市丰乐大路中段路西对迁安市子恒烟酒商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4瓶;标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河海之蓝白酒 1瓶。以上白酒经厂家打假人员当场鉴定为侵权假冒白酒。2021年 7 月 5 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于 1997 年 7 月 7 日注册取得第 1047165 剑南春文字商标,使用在第 33 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现专用权期限续展至 2027 年 7 月 6 日。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 1047165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2 日注册取得第4662735 号海之蓝文字商标,使用在第 33 类酒类商品上。现专用权期限续展至 2028 年 2 月 27 日。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 4662735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述称, 2021 年 6
月 13 日,从一个陌生人手中按照300 元/瓶收购标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4 瓶,进货款 1200 元;大约 2021 年 5 月份,从一个陌生人手收购一箱批号不同的海之蓝白酒,收购价 100 元/瓶,进货款 600 元,该箱白酒共6瓶,标注3个生产日期的,2021年 6 月 22 日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其中一瓶是假冒的,其它5瓶是真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售价 400 元/瓶,海之蓝白酒售价130 元/瓶。
2021 年 6 月 22 日,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的标注商标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 20201005,净含量 500ml,酒精度 38%vol,条形码:6901434395981 的 4 瓶白酒,酒盒打环上部贴有序号标签,序号分别为:808809571126,803809571706,803797547794,801805542561;有 1 瓶标注商标海之蓝浓香型白酒,洋河蓝经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 480ml,酒精度 38%vol,生产日期:20210116,条形码:6932599210598 的白酒属假冐产品。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川剑鉴 0038225,鉴定手段:检测窗、纹理标、物流码查询。样品情况记录:序号:(1)801805542561,(2)803797547794,(3)803809531706(4)808809571126。鉴定结论,经鉴定:送检样品属假冐我公司产品。2021 年 6 月 22 日。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苏洋鉴:Y20200002965,送鉴样品名称:38 度海之蓝,规格 480ml,数量:壹瓶,样品批号、生产日期 20210116,鉴定项目:商标标识、包装材料,鉴定结论:以上产品外包装特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一致,经鉴定:以上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冐我公司产品,以上产品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鉴定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和“洋河海之蓝"白酒,构成对权利人同类白酒商品“剑南春"、“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局于2021 年 7 月 5 日立案进行调查, 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本局调查时止,上述白酒没有销售,货款是 1300 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本局认定当事人非法经营额 173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 年 6 月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称“剑南春"牌、“海之蓝"白酒的事实。
2、2021 年 7 月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王雪粉 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销标称“剑南春"牌、“海之蓝"、白酒的详细情况及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
照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记录资料的事实。
3、 2021 年 6 月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查获的标称““剑南春"牌、“海之蓝"白酒的实物照片,证明了上述白酒的标注情况。
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第 1047165 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为“剑南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 4662735 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海之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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