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当场收缴的,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核,由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
    (四)报批。案件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分局、执法局法制科及主管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确有应收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理决定,分别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执法局法制科备案,两份立卷。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能直接送达当事人,应直接送达。送达必须有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决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可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两名有关基层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局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当事人履行处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九)退回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要求当事人签收。
      (十)结案。执行完毕,结案,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装卷顺序按统一规范进行,案卷由各分局统一归档、保存。
      三、听证程序
      执法单位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对经营活动中个人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一)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其被告知后3日内,向执法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规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二)通知。在举行听证7日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三)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前3日发布听证公告。
    (四)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具有《听证主持人资格证》的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过程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执法局,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统一由执法局法制科组织安排,各分局配合。
      四、执法文书
      (一)执法文书由执法局法制科统一制发和管理,各分局不得私自制发文书。
      (二)要使用执法局统一编有案号的规范制式执法文书,各分局不得任意编案号,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漏项落项。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必须保留存根,再次申领文书时上缴或报执法局法制科备案
行政处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