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散装白酒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食杂店(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市**县八里街开发区**小区(***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其他:****
联系地址:XX市XX县XX区“**”小区(**巷25号)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X市监稽食扣〔20**〕*号)。
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携涉案产品至生产商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厂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证明》(No:SJ2018101)证明你(单位)经营的“**”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你(单位)认可《产品鉴定证明》(No:SJ2018101)的结论。
20**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单位)采购“**”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共12瓶,购进价格为***元/瓶,销售价格为***元/瓶,库存12瓶,没有销售。你(单位)采购涉案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你(单位)负责人在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涉案产品“**”陈酿白酒12瓶,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食品的情况;
3.《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涉案食品“**”陈酿白酒经鉴定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地址;
5. 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身份。
20**年8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市监罚告〔20**〕4号),由你(单位)负责人陈**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主观无故意,没有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12瓶;
3.并处3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银行《一般缴款书》填写要求——收款人:XX市财政局;账号:XXXXXXXXXX;开户行银行:XXXX农行营业部,备注中注明: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XX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