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0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04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湾区
【处罚对象】杨昌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1:38
处罚名称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09号 |
被处罚对象 | 杨昌红 |
处罚结果 | 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移动天然气管道警示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30日09时40分,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状元街道华锦园地下车库出入口边上绿化带内移动天然气管道警示牌,现场有1个管道警示牌倒卧在该处绿化带内,该管道警示牌上标识为“下有天然气管道严禁开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该处移动天然气管道警示牌违法行为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该处移动天然气管道警示牌的事实。 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5-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30日在温州龙湾区状元街道华锦园地下出入口边上绿化带内移动天然气管道警示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移动天然气管道警示牌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情节严重。2019年1月1日起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 现依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v,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2****003230)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出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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