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xxxxxx有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xx0001xx3
组织机构代码:750xx279-0
法定代表人:吴xx
地址:xx省xx市xx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20xx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显示,xx水口山有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冶炼厂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污染因子实测浓度从1月份至12月份,全年度阶段性超标排放xx2次,其中3月27日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最高值为2354.27mg/m3,(标准值为400mg/m??3),超标4.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检查笔录;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xx〕10号);
3、20xx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20xx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
你公司第四冶炼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告知〔20xx〕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告知〔20xx〕11号)、《xx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第四冶炼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收款银行:xx银行xx市支行
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4300xx6006405000xx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6月12日
【第3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1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
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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