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1.
2.
行政处罚告知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我厅(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厅(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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