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2.12
∙【字 号】京地税法[2003]83号
∙【施行日期】2003.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3]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
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四、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字[ ]第 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告知事项(见右侧□ 内打√处) 经查, 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 ;(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大写) 元 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
一、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二、如果你是公民,对你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
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在栏中未填写意见,只是进行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同样视为已经陈述申辩;如果当事人拒绝填写意见也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5、“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告知日期应准确填写。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转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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