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马市监处罚〔2022〕134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4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2.02.25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马鞍山市
【处罚对象】行政处罚告知书李正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00:36
当事人:李正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正花经营的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发现FITFUN代餐调制乳粉(南瓜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0319,保质期:18个月)11盒;FITFUN代餐调制乳粉(薯蓣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0401,保质期:18个月)6盒;FITFUN代餐调制乳粉(玉米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0407,保质期:18个月)7盒,均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2022年01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故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时间为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发现的上述FITFUN代餐调制乳粉(南瓜味、薯蓣味、玉米味)是当事人加盟品牌MOVA life(MOVA life品牌属于宁波茉维科技生活有限公司)免费配送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单,索取了供货商(宁波茉维科技生活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共收到上述FITFUN代餐调制乳粉(南瓜味、薯蓣味、玉米味)30盒,其中南瓜味12盒,薯蓣味及玉米味各9盒。上述FITFUN代餐调制乳粉(南瓜味、薯蓣味、玉米味)进价均为0元/盒,售价均为388元/盒。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上述FITFUN代餐调制乳粉(南瓜味、薯蓣味、玉米味)在过期之前销售了3盒,当事人食用了3盒,剩余24盒均被扣押,故本案货值9312元,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我单位未收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的投诉,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于2021年02月16日向李正花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1.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
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时间在30日内,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一章第五节【43】中“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2.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内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 "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四章第一节【137】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和【132】中:“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理了营业执照,故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FITFUN代餐调制乳粉(南瓜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0319,保质期:18个月)11盒;FITFUN代餐调制乳粉(薯蓣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0401,保质期:18个月)6盒;FITFUN代餐调制乳粉(玉米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0407,保质期:18个月)7盒;
2.1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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