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罚决定11篇
公司处罚决定1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公司处罚决定2
当事人:王xx,男,汉族
身份证号:3422xx199********0
字号名称:xx市xx区xx烟酒商店
注册号:340103xx35130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xx市xx区金都华庭三期18#号楼10室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预包装食品、百货、水果、蔬菜、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办公用品、蔬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称,20xx年4月27日,从上门推销者手中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标价8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标价11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交易过程无任何票据。
20xx年5月6日,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古井贡系列年份原浆酒的鉴定结论为:“经对此送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此样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
本局认为,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古井贡”的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白酒,属假冒xx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白酒,其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照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计1360元。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
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
2、20xx元。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处罚决定3
由于xx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姚健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姚健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公司处罚决定4
当事人:xx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xx市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赵xx;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数控工具加工、销售;注册号:3310xx00168183(1/1)。
20xx年11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xx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此作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于20xx年1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罚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是合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告知书
2.本局执法人员在20xx年11月27日检查时制作并经法定代表人任思成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在20xx年11月27日对该厂法人代表赵益富,管理人员林佳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xx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安监管罚告〔20xx〕xx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浙江省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被处罚单位在本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之后,及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处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被处罚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相关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xx数控工具有限公司司处三千七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司处罚决定5
【决定书一】:建设
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
停工整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1月20日
【决定书二】:环境
被处罚单位: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派
地 址:xx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0xx000xxxx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