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2.01.0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处,: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
  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机关和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四章 送达和执行
  第五章 案件终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和管辖
  第五条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地市级和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第六条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违法所得的取得地、藏匿地、销售地、使用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
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七条 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辖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第十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