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
———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同时,通过税收杠杆给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2、民主原则———税法制定需经人民进行公开、广泛的讨论,并且在税收颁布至实施之前要组织学习和宣传。3、立足实际原则———税法的制定必须与本国的经济制度相适应,与税务机关的征收水平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与纳税人的理解程度相适应。国际经验证明:一个国家税法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纳税人的服从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否则将导致整个税制的低效率。
其次,依据如上原则,制定税制发展的战略目标。税制的完善应按如下两步来完成:第一步,从目前至20世纪末,改革税收立法制度,尽快制定并出台税收基本法;同时将一些较为成熟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由一般性行政条例经过完善,在正式上升为法律。第二:自2000至2010年,在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制度基础上,逐步健全和完善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三,目前应采取如下具体的战略措施。在税收的立法权上,合理划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我们认为,基本法是税收的根本大法,应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在中央立法权限的实体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地方立法权限的实体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其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实施的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
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在税法体系的完善方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具体包括立法宗旨、原则、地位、管理体制及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等,同时健全并完善实体法,并提高法律级次,进一步完善程序法,以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
在税制模式上,应将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它税种为补充的“双主体”模式作为我们近期发展目标;将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为辅,其他税为补充的“单主体”模式,作为我们的远期发展目标。现今应逐步提高作为经济“自动调节器”的所得税的比重,为达到近、远期目标作准备。
本栏责编樊国忠
———————————————征纳指南编者按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
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
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条例,各地税务机关也先后建立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但由于纳税人对此了解得甚少,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际工作中,要求听证
的当事人并不多,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人还不完全了解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通过本栏目向广大纳税人予以说明。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条例的新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告知如下事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如果你是公民,对你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目前运作的工作实际,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针对税务机关查出的违章事实查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细则)》、《发票管理法》。
2、对税务检查人员执法的程序、规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提出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书3、针对与处罚有关的问题,到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多方面的政策咨询。
4、可以请有关部门的代理人代理。
(刘忠富)本栏责编刘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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