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保障人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首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把人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科学应对、精准施策,依靠众、协同联动的原则,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第四条本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履行首都职责,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防治工作机制,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形成功能完备、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坚持党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及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社区防控、社会稳定和物资保障等专项工作机构,按照党中央统一指挥调度和依法授权,启动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协调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作出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分析研判、信息发布、防控救治和应急物资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教育,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实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建立部门间联动处置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或者协助落实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社会力量,动员众参与,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全民的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护救助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团组织和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应急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和演练情况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条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加强场所内卫生管理。机场、火车站、省际客运站等交通枢纽,进京公路道口,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专业技术作用,根据平时预防、战时应急的原则,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设;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做好专业应急人才储备;建立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提升应急检验检测能力。
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测技术方法储备,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的功能。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托医疗机构,建立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方案的研究,完善医疗救治的指导培训。
第十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管理,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融合。
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能力,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普及。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公共卫生专家委员会和智库,完善公共卫生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做好防治指导、风险研判等工作。
市和区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综合医疗救援专业队伍,依托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建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大数据应用系统,纳入市应急管理大数据平台,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发展趋势研判分析、救治隔离防护、应急物资和医疗资源调度、人员流动管理和服务等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开发面向公众的应用程序,及时查询相关健康状态。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保障监测预
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和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综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大数据应用系统和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立风险评估、会商研判机制,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监测发现的风险,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向社会发布预警,并实行动态调整。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