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举办和参与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大型活动的管理及领导,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省市有关大型活动管理规定和我校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以学校名义组织或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各学生组织、团体等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的集会、聚会、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规模较大的集体活动。教职工组织50人以上的活动,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组织的跨部门或参加人数60人以上的活动,视为大型活动。举行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应当遵守《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并遵循承办者负责、学校管理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管理。
第二章大型活动的申请和批准
第四条举行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分校区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举行。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为接受教职工大型活动申请的主管部门;学生处、团委为接受学生大型活动申请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附中为接受其管辖学生大型活动申请的主管部门;学院(教学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需根据活动性质及内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的大型活动,由申请者报学校保护处、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下列活动视为已经批准,不需另行申请:
(一)根据学校委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
(二)政部门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四)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清明节祭祀等活动。
第七条申请举行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在举办日期的一周前向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学校
主要领导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举行大型活动的目的、方式、参加人数、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部门和联系办法、保安措施等,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的,必须注明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申请举行大型活动的主办者须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分配;场内容量控制措施;人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
第九条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学校办公室发出通知,并由组委会或承办部门提交活动安全保护方案向学校保护处、宣传部备案,由学校保护处向当地公安备案。各部门、各团体活动主办者申报举行大型活动,必须由申报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提前三日送学校保护处和宣传部备案,并提交活动安全保护方案。
第十条学校分管领导可根据职责范围接受并审批申请,并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分管领导对活动的举行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领导在接到举行大型活动的申请书后,应尽快批复,将决定通知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因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特殊原因要求举行大型活动的,申请者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接到后,应尽快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第十三条学校主要领导认为按申请的时间、地点举办的大型活动,将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可以决定变更举办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可以撤回大型活动申请和中止大型活动。取消活动的,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主要领导及预定的参加者,并提出书面解释材料;参加人员已经集合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负责做好人员解散工作。
第三章外单位来校举行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办公室为接受外单位借租学院场地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外单位需借学校场地举办相关活动时,必须出具公函,说明举办活动的目的、地点、方式、起止时间、活动负责人及其,并提供活动的安全预案,经学校同意后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外单位借租学校场地从事体育、文娱、商业赞助等相关大型活动时,应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为原则,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同时送学校保护处和宣传部备案。
第十八条经同意在学校举行商业性大型文体活动的主办部门、承办部门以及场地提供部门,必须签定消防及安全责任合同书,明确三方在活动中的责任。
第四章大型活动的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举行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