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三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安徽省消防条例》已经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安徽省消防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监督和应急救援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八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优待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十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编制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支持和保障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二)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众性消防工作;
  (三)利用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十九条  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邮政、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