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及《医院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公司从事产品推介、信息传递、沟通、反馈、销售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由医院药学部负责整理收集,未经登记备案,不得在我院从事相关活动。
三、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建立专册,便于上级部门或临床医务人员查询,登记备案信息包括:
(一)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二)学历、专业、工作证或资格证编码;
(三)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
(四)医药代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的类别或品种;
(六)医药企业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七)医药企业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
上述备案信息在登记时,药学部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向医院公示,公示方式可以是粘贴公告、医院OA进行信息发布等。
三、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药学部或设备科申请注销。注销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从事相关活动。
医药公司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行风办、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药学部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医药代表与相关企业应当配合核查。
五、医药代表应如实向医院提供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依规从业。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要求和本院的制度。医药代表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院各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产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或产品不良反应。
六、医药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风规定和本院相关管理制度的,药学部部门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行风办,行风办组织进行讨论,确定违规事实后,立即上报行风领导小组,经小组讨论同意后,对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备案予以注销,并由药学部通知相关企业。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上报市卫健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七、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医院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与其进行任何与医药产品相关的沟通和接触。
八、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施行,请药学部通知医药代表应当在本制度下发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再在本院从事医药代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