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书格式
异议申请书格式模板
篇一: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深福法执字XXX号XX裁定/行为,解除对XXXXX的查封/扣押。
事实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从被申请人XXX购买了被查封的房产(房产地址:XXXX),房款已经交清,并已经入住XX年。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贵院认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申请,解除位于XX路XX花园X栋X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篇二:个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某某县某镇玉兰路。(:147****7543)
事由:申请人就王佳诉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某某镇玉兰路东侧的鼎鑫楼地下室一案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属于申请人的鼎鑫楼地下室的查封,并依法返还该地下室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份,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申请人拥有的位于某镇玉兰路东侧振湘宾馆后面的房屋及土地(原某供销社内院),准备开发房地产即现在的鼎鑫楼。后来由于各种往来,该国发公司合计欠申请人人民币1367900元。申请人多次索还,但其不愿还钱。2014年元月18日,该国发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一份(详见承诺书),在申请人同意再借给该公司100万元的前提下,将鼎鑫楼地下室整体作价2374600元出售给申请人,待签定正式合同时一并结算,在历次借款中扣减(因当时整个鼎鑫楼的扫尾工程没有完工,且该地下室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双方只能达成书面的买卖协议)。同时,该国发公司要求申请人缴纳全部购房款,但是申请人要求在房屋交付时全部结算清楚,故该国发公司只出具了全部购房款2374600元的一半即1187300元购房款收据,作为确认购房的凭证。前欠款1367900元,另加100万元新借款,作为购房总价款,由该国发公司另出具借条,只须在结算时抵减即可。所以申请人购买鼎鑫楼地下室的全部房款实际已给付完毕。又由于借条未扣1187300元,故申请人向国发公司出具了1187300元的欠条。
20XX年5月份,申请人得知王佳诉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备查封或就该鼎鑫楼地下室达成调解协议。在此,申请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该国发房地产公司达成了购买鼎鑫楼地下室的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并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部交付了购房款,故双方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大部分的义务;
三、该地下室因为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应当以开发商即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为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鼎鑫楼地下室所有权已经出售给申请人龙秋红,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再将地下室抵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权对该地下室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故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许申请人的异议所请!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6月18日
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139****0425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申请表格式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
2009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
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
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
当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0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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