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
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保护环境的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三章 绿发展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发展和绿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本市设立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
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应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
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光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九条 本市加强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环境监管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环境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