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鎳斜仗
Jo u rn al of G reen Science and T echnology
第6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优化的探讨
戴晖毅
(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57)
摘要:指出了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对于歧工环保验收制度的改革有重要意义。分析了建
设项目歧工验收管理的弊端,从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生态类项目建设验收、法律责任等方面
探讨了相关的优化措施,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验收;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X8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87-03
1引言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为进一步明晰企业的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降低环境行政管理的廉政风险,拟 简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积极探索精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将现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和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取消环保部门现场验收程 序,弱化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作用,强化验收技术 审查。对于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与竣工环保验收结论在环保部 门内部流转,实现建设单位一站式完成验收排污许可审 批流程。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但在执行过程中显现出一些 弊端:第一,行政许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为 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背书的局面,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 护责任主体地位;第二,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由于不同验 收人员的工作经验、法律认识、执法力度等存在差异,使 得验收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形成了较大的廉政风险隐患;第三,目前建设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污染物排 放许可两道环保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应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
3措施分析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 律地位,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
2016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三同 时”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改革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三同时”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 衔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
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
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
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
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3.1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
3.1.1 许可申请时间
污染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
(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人试生产(运行)前向项目
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其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
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到期前,向当地
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
收监测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
部门。
3.1.2申请材料
(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需按不同等级和类型提交相应材料:I级
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报告;n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
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
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2) 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1.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
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
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
收稿日期:2017-02-17
作者简介:戴晖毅(1978—),男,丁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管理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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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晖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优化的探讨
督管理权限负责。
3.1.4 审批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 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 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涉密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 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为退档 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 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 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 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竣 工验收决定书同时自动流转至环保监管部门。
环保监管部门收到验收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 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 单位并说明理由。
3. 1.5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 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 未超过5年;污染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 荷达到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达到80%以上;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 正常运转的条件;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 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 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1.6 污染物排放许可条件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②有 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 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 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③按照规定进行了 排污申报登记;④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 备相应的设施、装备;⑤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 排污口;⑥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 求;⑦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⑧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生态类建设项目验收
3.2.1 验收时间
生态类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生产 (运行)和具体的试生产(运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运行期限届满时,向当地环 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 收调查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
环境与安全
部门。
3.2.2 验收材料
I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 验收调查报告;n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 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 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 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 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 工作。
3.2.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 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 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 督管理权限负责。
3.2.4 验收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 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 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涉密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 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出退档 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 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 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
3.2.5 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 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 未超过5年;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 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 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
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 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 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 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 正常运转的条件;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 建设、分期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 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3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
(下转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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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沙琼:现场勘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中的重要性环境与安全
进行建设,直接影响到监测采样和监测数据的质量。查 看项目高噪声源的分布情况,有利于优化噪声监测布点 特别是敏感点的监测,避免因噪声扰民引起纠纷等问题。
现场勘察时对废水排放种类、来源、循环水量及循 环利用率,排放口的数量,废水排放去向、排放口是否 按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是否按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系 统,所有的污水是否都进入了污水处理设施要进行详细 查验,并查看建设单位污水排放管网图,查验企业是否 按要求只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现场查勘废气排放口 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高度、排气筒内径、排 气筒是否设置了标准检测孔,检测孔的设置是否合理 等;.现场勘查高噪声源分布情况、同时对厂界周边的 噪声敏感点进行核查,将其纳人监测内容之内。
项目固体废物的临时堆场的查验,特别是对产生有 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的临时堆场进行详细查验,查验其 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 —2001) 中要求进行防风、防雨淋、防渗透等要求进行建设。
3.4生产工况的查验
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可以直接反应项目运营中的 污染物源强的情况(国家相关规定中要求验收监测时生 产负荷达到75%以上,才能进人验收程序),进而检验 项目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效果是否能够达 到相关要求。
现场勘查时着重对能够反应工况的因素进行查验。比如:生产用主要原辅材料的消耗和能源(水、气、电)的消耗、主要生产设备的建设等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或变 化较小。如果上述因素变化较大,必将影
响生产负荷而 不能进入环保验收监测程序。
3.5环境风险品存储及使用情况查验
建设项目生产中涉及使用危化品的的单位在建设 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对危化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求进行
(上接第88页)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其排放污 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机构对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监测(调查)机构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语
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改革应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 位作为环保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完善法律依据与规范 要求、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形成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污建设和管理,可以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现场勘察时查验的主要内容有:危化品的种类、储 存量、存储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设有围堰、泄露事
故 池(包括事故池容量、防渗措施);易燃化学品是否配备 有防火沙袋、灭火器等;使用腐蚀性较强的化学品的是 否配备了防化服、防腐蚀手套和胶鞋等。
3.6查验建设单位周边环境状况
现场勘察时对建设单位周边环境的察看,可以为合 理制定监测方案提供重要依据。查验的主要内容有:建 设单位周边是否有其它污染源及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是 否会与本项目产生叠加污染而形成干扰;察看周边的环 境敏感点是否在卫生防护距离之内等。
4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现场勘查 是介人项目验收现场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通过对现场进行详细细致的查验,可以确定建设项目是 否能够进入环保验收程序。如若不能,出具现场勘察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的书面文件,督促企业进行相应整改;如若可以进人环保验收程序,现场查勘的详细内容是制 定监测方案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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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防治责任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则制 定者和行为监管者,应从技术行政双重管理向行政监督 和执法转变,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监 督作用,全面建立系统完善、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 源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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