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
湘办〔2006〕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慈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社会大众的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愁,是党和政府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我们国家已经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湖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一)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内容为: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众和社会弱势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即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众。
省直机关及在长的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和驻湘部队的捐赠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省慈善总会委托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军区政治部等单位分别协助组织实施,捐款统一交省慈善总会。
市州的“慈善一日捐”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市州具体组织直属单位、个人开展,捐款统一交市州慈善会。
县市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县市区按党的隶属关系,对其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具体组织开展,捐款统一交县市区慈善会(没有设慈善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捐款)。
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捐款,接收捐款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
(一)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内容为: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众和社会弱势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即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众。
省直机关及在长的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和驻湘部队的捐赠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省慈善总会委托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军区政治部等单位分别协助组织实施,捐款统一交省慈善总会。
市州的“慈善一日捐”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市州具体组织直属单位、个人开展,捐款统一交市州慈善会。
县市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县市区按党的隶属关系,对其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具体组织开展,捐款统一交县市区慈善会(没有设慈善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捐款)。
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捐款,接收捐款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
(二)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开展日常性的募捐活动,要在社区逐步设立捐赠接受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账号和捐赠办法等。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社会救助的数据库和救助台账。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各级慈善组织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影响面大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并围绕这些项目和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劝募,倡导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或以单位或个人冠名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共同为发展慈善事业做贡献。
三、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政策社会公益活动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
1、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省慈善总会的指导。
2、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三、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政策社会公益活动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
1、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省慈善总会的指导。
2、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根据慈善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4、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5、坚持捐献自愿、量力而行原则。不准下达捐赠指标,不准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扣除捐资款。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慈善公益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公益新闻或广告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社会公益广告的要求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高度重视慈善工作,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场地、经费安排、慈善活动开展及政策上支持慈善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
4、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5、坚持捐献自愿、量力而行原则。不准下达捐赠指标,不准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扣除捐资款。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慈善公益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公益新闻或广告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社会公益广告的要求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高度重视慈善工作,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场地、经费安排、慈善活动开展及政策上支持慈善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
办事,以取信于民,赢得社会支持。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制定和推广慈善义工(志愿者)登记、培训、绩效评估和表彰等各项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慈善志愿服务,促进慈善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分管慈善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听取慈善工作汇报,指导慈善工作开展,尽可能帮助慈善工作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众团体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慈善工作。要加大慈善工作宣传力度,每年10月15日前后为“慈善宣传日”,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做好慈善工作专题义务宣传报道,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0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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